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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三江信用卡领用合约

青海银行三江信用卡领用合约

青海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青海银行三江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  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从业务申请及后续风险管理过程中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并将用卡过程中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若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另行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3.乙方取得信用卡后,可将该卡作为主卡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申请办理最多两张附属卡或停止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乙方须承担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主卡申请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账务承担清偿责任,并负责将停止使用的信用卡及时交还甲方。附属卡与主卡享受同一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指定附属卡使用主卡信用额度的一部分。

4.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账户信息并按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应确保该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卡片遗失、被窃等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6.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7.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并接受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 使 用

1.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 领取信用卡并办理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一项或多项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信用卡现金提取等合法合规领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违法用途。

4.甲方如从其他合法合规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权益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已取得积分或权益的,甲方有权追索;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用青海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保管不善,甲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情况下发生

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涉嫌非本人使用权益、倒卖权益等行为;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5.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可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1)乙方违反本合约及《青海银行三江卡章程》等相关用卡规定使用信用卡,青海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和《青海银行三江卡章程》《青海银行三江信用卡收费明细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增减或变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调整等),可通过甲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方式公告,公告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时甲乙双方在此明确,当《青海银行三江卡章程》发生修订或变更时,以甲方官方网站公布内容为准;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45天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终止用卡,若未办理销户手续,视为同意乙方公告内容。

2)乙方出现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被列为法院失信人名单)、资信状况恶化、出现重大民事诉讼、涉嫌犯罪、涉嫌重大行政违法等;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①担保合同中途解除或被宣布无效;

②担保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4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信用卡:

不得出租、转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

不得使用或利用信用卡从事涉嫌洗钱、恶意透支、套现等非法活动。甲方如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洗钱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对其信用卡采取限制措施。

甲方有权对信用卡进行止付,乙方不得以甲方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未及时停止信用卡使用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或拒绝承担债务。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销户、销卡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户或相关卡片对应的权益及参加相关活动的资格将被取消。

7.甲方三江信用IC卡有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之分。乙方若选择使用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进行消费时,必须从IC卡主账户将余额(最高上限为1000元)圈定至电子现金账户之后,方可实现脱机消费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8.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11.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含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透支交易款项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年费、手续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对于上述范围内的债务,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

1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授权同意甲方依托甲方业务平台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异常时段交易、大额交易、跨境交易等异常交易进行电话核实因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手机将甲方客服电话设为黑名单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客服人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无法取得联系时甲方将与青海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填写的直系亲属联系人或其他联系人进行电话核实。

第三条 信用额度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相关内容参考第一条第1款)。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提示乙方且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可要求甲方或自行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4.如果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不含预借现金及转账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甲方营业终了(非柜台渠道还款时间为每日18:00之前)前偿还当期对账单全部款项,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乙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0.05%(年化利率18%),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或短信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消费总额的10%。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当期对账单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到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甲方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进行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且需支付透支利息及取现金额1%的手续费。

5.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有权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有关交易款项、调单手续费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应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本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4.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通过信用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在线账户服务、柜面渠道等完成身份认证后申请签约的绑定自动还款业务,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效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以偿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1)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甲方开设的实名个人银行账户。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足够余额用于抵扣信用卡欠款,若因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变动(含司法限制等)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还款业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日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在线账户服务、柜面等渠道申请办理。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与交易对象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甲方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或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经上述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甲方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同时甲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或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对于甲方行使担保权利或抵销权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对不足部分甲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六条  卡片有效期、挂失、补换及终止使用

1.乙方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电话挂失或就近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乙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

2)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甲方调查乙方失卡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2.信用IC 卡遗失后只能对该卡主账户进行挂失,而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则无法进行挂失。

3.如果乙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新卡有效期为5年;如果乙方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收取年费。已过期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和追索权。乙方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信用卡交回甲方,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4.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附则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方依法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衍生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但以下情形除外: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2)双方另有约定或书面授权同意的;

3)甲方业务处理需要的(①卡片升级、到期续卡及更换、营销、积分兑换使用等综合化服务的目的②欠款催收及其他权益服务等其他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4)甲方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特殊情况时;

5)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的;

6)其它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3.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青海银行三江卡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4.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次日起失效。